清环连州免罚﹝2023﹞1号
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
当事人:
名称:连州市万仕达岗石科技有限公司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41882MA533LF670
法定代表人:陈少强
住址:连州市西江镇飞鹅坪工业园
一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
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对你公司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一案进行调查。经调查,你公司物料堆场露天堆放,无围挡、覆盖措施。未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。以上事实有《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、现场照片、《调查询问笔录》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。
二、行政处罚的依据、种类
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“贮存煤炭、煤矸石、煤渣、煤灰、水泥、石灰、石膏、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;不能密闭的,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,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...”的规定。
我局已于2023年4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告知了违法事实、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,并告知享有陈述、申辩权利。你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我局提交了《免除行政处罚申请书》称:已于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,未对大气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。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、申辩意见进行了审议,认为你公司违法行为属于首次,在改正期间内及时完成了整改,危害后果轻微,且在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》(粤环发〔2021〕7号)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内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从轻、减轻或免于处罚的相关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,决定采纳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。
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联系人:严伟 电话:0763-6601673
地址:连州市吕仙路18号
清远市生态环境局
2023年5月9日
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23年5月9日印发